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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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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划分方法与说明
尊敬的投资者:
为使您对我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充分了解,特公布我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名录,请您仔细阅读。
一、在确定具体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时,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基金管理人成立时间,治理结构,资本金规模,管理基金规模,投研团队稳定性,资产配置能力,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及执行度,风险控制完备性,是否有风险准备金制度安排,从业人员合规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稳定性等;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结构(母子基金、平行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募集方式及最低认缴金额,运作方式,存续期限,过往业绩及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申购和赎回安排,杠杆运用情况等。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应当按照产品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二、基金产品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
(二)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
(三)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合同存在特殊免责条款、结构性安排、投资标的具有衍生品性质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
(四)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
(五)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投资标的流动性差、存在非标准资产投资导致不易估值的;
(六)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投资杠杆达到相关要求上限、投资单一标的的集中度过高的;
(七)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八)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九)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基金业协会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十一)其他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三、根据以上划分原则并参考监管指引,我司将私募基金产品由低到高
划分风险等级如下:
(一)R1: 货币市场基金、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
(二)R2: 普通债券基金;
(三)R3: 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可转债基金、分级基金A份额;
(四)R4: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
(五)R5: 可转债券基金分级B份额、股票分级基金B份额、大宗商品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投基金。
四、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产品的信息变化情况,参考下列因素主动调整基金产品分级:
(一)开放型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二)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三)基金投资标的的主体评级及债项评级的变动;
(四)被投资主体涉诉、行政处罚、实际控制人变动、债务偿还、信用变动等;
(五)基金自成立以来是否有违规行为的发生。
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合格投资者”,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接受”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点击“接受”代表您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如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或不同意上述任何有关条款,请按“放弃”键。
本网站所载的各种信息和数据等仅供参考,并不构成广告或销售要约,或买入任何证券、基金或其它投资工具的建议。投资者不应依赖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和数据做出投资决策,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审阅相关产品的合同文件等以了解其风险因素,或寻求专业的投资顾问的建议,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产品的价格及其收益存在涨跌变动,而过往的产品业绩数据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本公司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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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教学堂
1、私募基金存在哪些风险?
私募基金的风险包括投资运作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市场波动和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基金管理人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等方面的道德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您的管理人应当向您具体揭示所投基金可能涉及的风险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当您确认并签署所投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后,您应当已经充分了解并承担投资此私募基金可能带来的风险。
2、如何界定是否涉及非法集资?
现实中,存在一些机构和人员以私募基金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致使大量投资者上当受骗。我国的“非法集资”犯罪,在私募基金领域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两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
3、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①登记备案信息失真。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实,更新不及时,没有按规定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②资金募集行为违规。如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变相降低投资者门槛、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夸大或虚假宣传、违规保本保收益、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定人数限制等。
③投资运作行为违规。如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将固有财产与基金财产混同、违反合同约定列支费用、进行利益输送等。
④公司管理失范。如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没有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或执行不到位等。
⑤涉嫌违法犯罪。如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资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电话:021-6886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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